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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消息!获利21.05元罚款11万元,警惕“天价罚单”的创收冲动

来源:百度新闻  2023-07-01 07:30:0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河南洛阳“西工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热议。该市一名骑三轮车卖菜的大爷销售不合格蔬菜营收198.4元、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说,在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是营收额的近550倍、获利的近5500倍,明显有违行政执法应该坚持的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再者,本案还存在诸多应该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的蔬菜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这些情形显然没有被行政机关给予充分考虑,没有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

从情理层面来说,当事人年龄偏大,依靠一个三轮车菜摊来谋取生活,对于这类群体在商业经营中出现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还应该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他们纠正错误、守法经营。相反,对这类群体动辄开出“天价罚单”,处以“天价罚款”,在情理上很难被社会公众接受,对于社会的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伤害。

耐人寻味的是,这一有违行政执法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和常理常情的处罚决定,却被相关的行政机关“坚持到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曾借助有关机构多次组织调解,但均告失败。在法院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之后,行政机关继续提出复议申请,坚持走完二审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天价罚单”案例并非孤例。在最近一段时间,类似这样的案例屡见报道。2019年,福建一位老农销售不合格芹菜70斤,获利14元。此后他因此被处2次罚款,合计10万元。去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调查走访发现,陕西榆林某个体户贩卖5斤不合格芹菜,营业收入20元,最终被罚款6.6万元。而且,从2021年到2022年8月,该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就有50多起,罚款超过5万元的有21起,这些案件的案值都只有几十元或几百元。

一些地方密集出现“天价罚单”现象,已经很难完全用法律理解偏差、执法不够人性化来解释。更值得警惕的是,在这些“天价罚单”背后,隐约可见行政部门的“创收”冲动。有些行政部门把罚款视为“创收”手段,滥用行政裁量权,动辄给予市场经营者“顶格处罚”,片面追求罚没款收入;有些行政机关变相制定罚款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层层加压、层层考核完成情况,使罚款成为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有些地方把行政部门的罚款收入,与该部门的办公经费、福利待遇隐性挂钩,隐性“联动”,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奖励惩罚机制,调动行政机关的“罚款积极性”。这些错误做法都严重背离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有损政府部门形象,恶化地方营商环境,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该坚决反对、坚决纠正、坚决遏止。

事实证明,来自上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都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机关的“创收”冲动,防范不合理“天价罚单”现象的发生。因此,应该不断健全完善相应机制,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有利于进一步明晰行政裁量权的边界,确保行政执法尺度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从源头上防范、杜绝明显过当的“天价罚单”出现。

本文作者:封寿炎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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