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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诈骗信息触刑!龙岗法院依法判决近两年来首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热文

来源:读创  2023-04-09 20:04:23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建国


(资料图片)

3月3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龙岗法院自2021年6月以来受理的首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莉在证人徐某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店铺内,谎称借用对方的手机,将诈骗广告信息发送至徐某手机上一个有195人的微信群。群内的王某琼信以为真,按照指引进行操作,结果被诈骗456784元。后王某琼前往宁波查找到徐某,以徐某涉嫌诈骗为由报警。经徐某指认,被告人杨某莉被当地警方抓获。

案发前,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莉在宁波受到任某兴(另案处理)蛊惑,向路人承诺,扫描二维码发送“广告”到3个微信或QQ群即可获赠小礼品。杨某莉将发送诈骗广告的过程摄录后向任某兴反馈,每成功游说路人发送诈骗广告到一个群组可得8元报酬。杨某莉随后在行人密集处摆摊设点,诱骗路人转发诈骗广告,若路人不会操作便加以指导,或直接拿对方手机进行操作,并附加一句“是真的,要做的快点做”的信息。随即又劝说路人删除已发送的诈骗广告,以达到销毁数据的目的。之后,杨某莉又被任某兴拉进一个群,接受群主“环球客”的指导,诱骗方法与此前类似,每笔报酬11元。经查,自2021年5月31日至案发,杨某莉共转发诈骗信息至389个群,涉及53900余人,非法所得共2958元。案件审理时,被告人杨某莉主动退赃2958元。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警醒大家,切不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或者听信亲朋好友的蛊惑就胡乱散发来历不明的广告信息,如果发送了带有违法犯罪内容的广告或信息,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累计向2000个以上个人账户或累计向群组人员3000个以上发送涉嫌违法犯罪的广告或信息,即可达到情节严重,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反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月21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的;

2、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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